中国旅游协会理事单位 |北京市旅游协会理事单位 |国家旅游局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指定组团社 |青旅品牌大社值得信任| 会员中心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旅游指南首页出境旅游须知 | 签证帮助 | 购物指南 | 国外精品景点 | 行者游记 | 旅游须知 | 国内精品景点 | 政策法规 | 旅游常识 | 交通指南 |
 当前位置:首页 > 旅游指南 > 旅游常识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2007-07-28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文字大小: 【】 【】 【


(自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起价说明
·预订说明
·走进西藏的53个基本常识
·民族地区旅游二十三忌:
·赴欧洲,您请注意的事项~
·旅途中藏钱技巧
·在旅途中,如何预测天气变化
·出境宝典
·三亚汽车租赁价格表
·全国各地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表
 旅游工具箱
电子地图 天气预报 景点门票
火车时刻 签证帮助 旅游投诉
租车自驾 公交线路 出入境
 栏目推荐
·起价说明 
·预订说明 
·走进西藏的53个基本常识 
·民族地区旅游二十三忌: 
·赴欧洲,您请注意的事项~ 
·旅途中藏钱技巧 
·在旅途中,如何预测天气变化 
·出境宝典 
·三亚汽车租赁价格表 
·全国各地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表 
 精品景点
三亚蜈支洲岛景点介绍
三亚蜈支洲岛景
三亚南山佛教文化苑
三亚南山佛教文
黄山旅游景点介绍
黄山旅游景点介
桂林漓江景点介绍
桂林漓江景点介
四川九寨沟简介
四川九寨沟简介
黄果树瀑布景点介绍
黄果树瀑布景点
千岛湖景点介绍
千岛湖景点介绍
乌镇景点介绍
乌镇景点介绍
北京旅游服务网|公司地图|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京ICP备07504393 经营许可证:L-BJ-GJ00009
  版权所有 ©北京青年旅行社阜外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甲3号海通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7
咨询电话:010-51287622 51287633 68023048 68022603
点击QQ咨询:海南、香港专线
云南、四川专线 自由行 国外旅游 国内旅游
企业邮箱:bjdjw@bjdjw.com 本站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抄袭 违者法律必究!